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增值税旅游费用开票名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增值税旅游费用开票名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旅游景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旅游景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 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索取专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综上所述,增值税专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方面因素限制: 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够开具专用***; 其二,购货方是否能够使用专用***抵扣税款。 不得开具专用***的具体项目: (1)销售项目的限定: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购货方的限定:购货方是最终消费者;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捐赠货物;商业零售企业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
职工旅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吗?
职工旅游属于***性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时,通过增值税税控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可开普通***的服务行为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纳税人提供人力***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增值税旅游费用开票名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增值税旅游费用开票名称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