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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要求返还以往所转的过节费,这样合不合适?
情侣分手,要返还所有过节费,不合适。
感情不是用金钱来衡量。
如果分手要返还之前所花的过节费,那么,女方陪伴你的时间,那是不是应当向你讨要自己的青春费呢?
钱任何时候可以赚,但是青春无价。而且,青春年少过了就不会再回来,你应该怎么弥补对方呢?
热恋时,全心全意的付出,是你心甘情愿,并不是别人强迫于你。
分手后,想要拿回付出的金钱,除非你从一开始就并不是喜欢对方,只是用钱来换取别人对你的真心。
既然两个人不合适分开,那么从前的事情就当是一笔购销,再无瓜葛。双方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做不成朋友,也不要怨恨对方。毕竟曾经认真爱过对方,没有必要因为金钱让自己从前的付出变的一文不值。
当时当刻是爱了,是给了,是心甘情愿的付出了,是理所当然的收了。
当爱情结束的时候,去斤斤计较,无论是什么东西,但凡标上了价钱不管标价多高,他都是廉价的,在感情上尤其如此。
不必去归还,尽管去怼他。
毕竟你们在一起时是付出过时间和青春的。这些是无价的,才是人生最珍贵的。
既然不爱了,应该留给彼此尊重和平静。
如何处理之间的物件是对方的权利!
情侣分手后,要求返还以往所转的过节费,这样合不合适?
我认为合适又不合适。
先说合适。如果金额较大,收款方应该酌情退还一部分。
再说不合适。你都说了是为了讨女友欢心的,那你现在把钱要回去了,要讨来的欢心你是不是也应该还呢?怎么还呢?
作为女方,不要贪财,不义之财如流水,为了点钱把自己人格、名声卖了,不值得。
作为男方,表达爱意要量力而行,即使分手了,也不会提出要退钱的狗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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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
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
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
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情侣出去旅游的费用要求返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情侣出去旅游的费用要求返还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