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员工旅游费用税收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公司员工旅游费用税收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单位组织旅游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全体员工的旅游,应该作为全体员工的***,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员工薪酬,记入职工福利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职工***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第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公费旅游。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奖励的组织旅游,应将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应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对于这类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应该作为参与人员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待遇比较好,组织员工到外地、或是到国外去旅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集体***?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呢?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先看看国家的规定是怎样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差旅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面政策规定,公司员工旅游的费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单位代扣代缴。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如何处理必须视实际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组织员工旅游针对的是公司全体职工,是一种公司***行为,此种情况下所发生费用应该计入职工***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限额申报扣除。在此种情形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为奖励优秀员工而组织部分员工进行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不能看作企业***,按税法规定,这属于非货币形式的薪酬,应并入员工月度薪酬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抵扣。
公司组织的旅游,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全员的旅游和奖励给个人的旅游。
一、全员的旅游。
作为全体员工的***,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职工***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旅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优秀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旅游是要缴纳个税的,财务在处理时要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旅游费用,这种情况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并不是旅游就要缴个税。
企业发生的会务费、培训费、旅游费纳税时如何处理?
旅行社上税是差额上税,可以冲抵成本票的发票有机票款,租车费,住宿费,门票这几项可以用来冲抵。会务费不属于旅行社的主营业务,可以用来冲抵成本的票据较少。会务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会务费,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按照目前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钻空子、出毗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会务费”处理办法,使其合规合理,不能任其随心所欲。
2、从会务费的定义内容来看,会务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所以不存在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3、如果会务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就属于开票错误,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司员工旅游费用税收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司员工旅游费用税收问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